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案例

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04-19 本文章507阅读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面案例

案例一:A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并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一家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016年2月,该公司发行一只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募集时公司对有意愿购买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该公司通过意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的情况,发现K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A公司将要发行的的私募产品的风险评级情况不相匹配,A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果断拒绝了K客户的认购申请。

 案例二:B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并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一家证券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B公司从成立到现在共发行了5只基金。2016年8月K和J客户想要购买B公司所发行的基金产品。B公司对客户K和J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了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发现K客户属于稳健性投资者,J客户属于积极型投资者。B公司就根据客户所属的类型为客户推荐与其所能承受风险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反面案例。

案例一:A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公司管理的某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汇集多名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资金直接投资于公司私募产品,导致应当穿透核查的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监管部门于2016年6月对A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16年10月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B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公司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书面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导致所管理的某只基金面向18名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B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移送稽查立案调查。

 案例三:C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4年6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C公司法人代表H某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拥有较多“粉丝”,C公司主要向H某的“粉丝”们销售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检查发现,C公司未对所管理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书面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某些投资者年龄已达70岁以上,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购买了X公司所管理的风险程度较高的股票型私募基金产品。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C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四:D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14年10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发现,D公司所管理的部分产品存在没有对投资进行风险测评并且也没有让投资者提供具备购买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使得投资者所购买的产品与其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D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