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进入、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任何网页,即表明您已同意接受以下条款与条件的约束。下列条款与条件可能会做出变更。如您不同意下列条款与条件,可选择放弃访问本网站。“本网站”指由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本网站(www..cnom)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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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面案例
案例一:A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并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一家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016年2月,该公司发行一只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募集时公司对有意愿购买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该公司通过意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的情况,发现K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A公司将要发行的的私募产品的风险评级情况不相匹配,A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果断拒绝了K客户的认购申请。
案例二:B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并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一家证券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B公司从成立到现在共发行了5只基金。2016年8月K和J客户想要购买B公司所发行的基金产品。B公司对客户K和J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了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发现K客户属于稳健性投资者,J客户属于积极型投资者。B公司就根据客户所属的类型为客户推荐与其所能承受风险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反面案例。
案例一:A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公司管理的某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汇集多名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资金直接投资于公司私募产品,导致应当穿透核查的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监管部门于2016年6月对A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16年10月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B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公司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书面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导致所管理的某只基金面向18名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B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移送稽查立案调查。
案例三:C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4年6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C公司法人代表H某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拥有较多“粉丝”,C公司主要向H某的“粉丝”们销售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检查发现,C公司未对所管理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书面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某些投资者年龄已达70岁以上,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购买了X公司所管理的风险程度较高的股票型私募基金产品。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C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四:D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14年10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发现,D公司所管理的部分产品存在没有对投资进行风险测评并且也没有让投资者提供具备购买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使得投资者所购买的产品与其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D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