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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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一:宁海储某集资诈骗案
储某在经营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企业经营困难,早于2005年前,就将本人及家属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公司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2008年后,储某在明知本人及公司资金亏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
从2008年至2012年间,在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经营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储某为了维持本人及企业经营正常的假象,以购买大麦、银行转贷为理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不断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并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及银行贷款。储某为顺利获得借款,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情况,给债权人造成自己家产雄厚,企业经营正常,且未向其他人举债的假象,并许诺债权人以1分至1角利息回报。2012年5月,储某在已无法募集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巨额债务,将甘肃新金威麦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自己和家人名下车辆所有权转让他人。
经查,储某从2008年至2012年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额达5300余万元以上,且无法偿还,致使债权人经济损失共达5300万元以上。 储某于2014年3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终两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储某犯罪所得35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案件警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损害了相关市民的切身利益,扰乱了金融秩序,还诱发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在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被曝光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此之多、上当受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这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而盲目跟风。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和"个人包装"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三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案例二:"乐网贷"非法吸金1亿元被查办
2013年5月,康某注册成立山东莱芜万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网贷网站,雇佣韩某负责人员管理、网上公关等工作。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以万顺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0%~24%)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康某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经营和放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康某为躲避债务,逃匿外地后被抓获。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警示
办案检察官提醒公众,乐网贷倒闭使得众多投资人资金被套,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收网民的资金,然后用于私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或用于私人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市民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克服贪便宜心理,拒绝高息诱惑,谨慎对待网络借贷。
要警惕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挤兑、倒闭、卷款跑路等情况,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案例三:e租宝非法集资案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违法经营接受调查。深圳经侦于2016年1月11日发文通报对e租宝事件调查进展,称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2016年2月1日,CCTV1“朝闻天下”报道,“e租宝”95%的项目为虚构。2016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公告称,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丁宁、总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