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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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江苏鼎亿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江苏鼎亿投资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以月息2分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并以公司名义与参与者签订借据。经审计,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亿元,涉及4773人,给广大参与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连云港农业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郑某利用其收购或创办的连云港市休闲观光农业协会、连云港农业经济信心专业合作社、江苏农资市场有限公司、新浦区特色农业产业协会等公司、协会、合作社,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在连云港市设立7家农民资金互助社,以10%—15%年息,分定期、活期、养老金三种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经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安分局侦查,郑某向当地1032人次,吸收存款4000余万元,尚未归还群众集资款达3098万元。
三、如东葛某民间借贷导致集资诈骗案
2009年开始,葛某某向朋友圈吸收大量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加利息发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以此来牟取不法利益。2012年,葛某某的多个债务人背负大量债务“跑路”导致葛某某资金链断裂。为弥补造成的债务窟窿,自2012年开始,葛某某以自己从事风电建设工程或者从事拍卖行生意等理由,以高额利息、利润为诱饵,先后向广大群众大肆借款8亿余元,拆东墙补西墙,填补债务,至今仍有1.6亿元未能归还。
四、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注册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网上开设“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www.hopexd.com),宣称是新型的P2P理财模式,在网页上发布××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资金、××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借款等不同标的(投资项目),年利率为20%,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至案发,石某累计向240余人吸收存款1700余万元,通过王某以高息放贷给其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石某通过在汇宝公司网站上发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为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两人合伙吸收公众存款555万元,王某从中获利10余万元。
五、无锡戴某以承建工程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2010年10月以来,戴某因承建的工程缺少资金,设立4家空壳公司,其本人并指使唐某、郭某等人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常州分公司和设立的4家空壳公司及其个人名义,以月息2%—7.5%在宜兴、常州、无锡等地,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达7亿余元,上述借款仍有3亿余元未归还。
六、徐州王某以房地产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诈骗案
2008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成立徐州某米业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月息3分至5分、日息千分之三等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本息、个人挥霍以及隐匿,导致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其诈骗资金多达8亿余元。
七、盐城顾某等人擅自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至2013年3月期间,顾某在盐城市区、大丰、射阳、东台、盐都等地先后注册成立了7家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近8亿元,涉及储户1.1万余人,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尤其2012年5月至2013年间顾某隐瞒亏空事实,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在大丰、东台等地继续实施集资诈骗,骗取群众资金1200余万元,用于支付到期的存款和利息。
八、南京刘某成立南京某创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其注册成立南京某创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提供P2P小额信贷服务。公司还允诺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该创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能力先行垫付本息。但在平台实际运营中,该创投公司发布的借款人和借款信息大多为虚假信息,多数的借款均直接转给公司股东个人使用,总融资额1600余万元。
九、常熟孙某设立鑫鑫贷公司利用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分别开设鑫鑫贷网络P2P平台、华夏信P2P平台,并在QQ群等公众媒体发布消息,以承诺投资款100%保本,月收益率5、6%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达100余人,涉及金额达3000余万元。因上述平台借款人未能还款造成大量坏账,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者本息。
十、苏州谭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初至2014年4月份期间,谭某以个人名义,授意单位员工及亲朋好友,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集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扩大吸收存款的范围,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共计人民币约2.5亿元,借款人员近百人,并将款项出借给江苏某集团公司以赚取息差。因该集团公司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