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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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股市交易中,大家习惯把临近收盘前的交易时段称做“尾市”。由于收盘价具有指标意义,影响次日开盘走势,而且尾市交易相对清淡、时间期间短,影响股价需要的资金量较少,因此,尾市操纵成为常见的市场操纵手法之一。此类操纵手法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迷惑性,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容易被尾盘快速拉升的股价走势吸引,误以为该股有强烈的上涨预期,从而盲目追高,殊不知,正好中了操纵者的圈套。
任某某即惯用此类手法。任某某长期从事大宗交易活动,经营模式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打折买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级市场抛售变现,赚取差价。为了实现在二级市场高价出货,任某某屡屡在减持前一日尾市阶段拉抬收盘价,次日高价减持。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纵的“X”为例:
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45万股,成交价格28.32元,买入金额12,744,000元,完成建仓。
2011年11月23日临近收盘期间(14:56:24至14:59:28),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大量申报买入“X”4笔共计63,000股,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54%;委托价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笔均高于当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格,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拉升幅度达2.21%。(见下图)
2011年11月24日,在达到操纵股价目的后,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X”全部卖出,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操纵赚取近30万元。(见下图)
其实,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间买入,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任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必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出处罚,开出3亿多元罚单。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如果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以本案为例,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以收盘价30元价格追涨买入,次日即亏损3%。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尾市期间莫名发生股价异动,此中恐有蹊跷,跟风炒作、追涨杀跌实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变成市场操纵者的“陷阱”,成为市场操纵者的高位接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