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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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竣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备受市场关注的热点题材之一,“高送转”经常受到中小投资者的追捧。在A股市场上,有的上市公司选择在半年报、年报披露之前“慷慨”公告“10送20”,甚至“10送30”等“高送转”方案,借此大幅拉升股价,撩拨投资者的神经,把“高送转”异化成炒作题材或者配合大股东或内部人减持的“灵药”。
X公司就曾打出一套“‘高送转’+‘减持套现’+‘大额预亏’”的组合拳,引诱不知情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价炒作和不当的“市值管理”买单。2015年初,X公司发布“高送转”预案,公司股东且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Y某及其他两位股东以“结合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2014年度“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为“10转20”。同日,上述3位股东又共同披露了减持计划,套现逾20亿元。值得关注的是,公司股价在“高送转”消息发布前的短期内竟大涨近40%。
但是,仅几日后,X公司发布了8亿元预亏公告并同时预警,由于2013年度已出现亏损,若2014年续亏,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上市公司对业绩预判的前后矛盾及毫无征兆的巨亏震惊了市场上的投资者,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成为“高送转”误导投资者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根据律师粗略统计,截至目前,针对X公司的诉讼已涉及400名左右的投资者,索赔标的在8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
Y某作为X公司的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提出并审议“高送转”等相关利润分配提议时,应当知悉或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并据以判断利润分配提议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事实上,X公司发布的“高送转”预案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了重大影响。Y某未勤勉尽责,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对Y某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他两位股东和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高送转”的背后还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也曾就X公司相关责任人在知悉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形下,利用“高送转”配合大比例减持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及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上的确存在上市公司“动机不纯”,利用“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限售股解禁,也有少数公司在由盈转亏甚至业绩恶化的情况下强推“高送转”方案。对此,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管部门全面强化“高送转”一线监管,对于披露“高送转”预案的公司,按照分类监管、事中监管、刨根问底“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严把信息披露审核第一关。
作为中小投资者,为避免落入“高送转”的陷阱,要对“高送转”的本质有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认识。“高送转”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提升,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也不会因此而增加。在这里提示投资者,不要被这种“数字游戏”迷惑。
此外,与业绩不相匹配的“高送转”往往是股价炒作、股东减持的“重灾区”。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高送转”预案时,投资者还要重点关注公司“高送转”背后的真实目的,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等,分析“高送转”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跟风。